(2017)闽0203民初1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宇秦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宇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072号原告: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8号20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65853004T。法定代表人:施欢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意,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宇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76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51197958E。法定代表人:江崇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桂莲、纪英,福建尚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宇秦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鑫星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