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证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证保14号申请人: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德凤。申请人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拿翰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请求对被申请人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于外港海关报关出运的、集装箱号为BEAUXXXXXXX的货柜中涉嫌侵权的XXXXXXX产品2件、XXXXXXX产品1件、XXXXXXX产品1件进行扣押并复印该批次产品的报关单。为此,申请人卡拿翰机公司以现金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卡拿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于外港海关报关出运的集装箱号为BEAUXXXXXXX的货柜中涉嫌侵权的XXXXXXX产品2件、XXXXXXX产品1件、XXXXXXX产品1件进行扣押并复印该批次产品的报关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