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3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海林市禄源供热有限公司诉张吉成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张吉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3民初907号原告:海林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禄,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齐林,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林市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吉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林市禄源供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就诉讼请求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林市禄源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林市禄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密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海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