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7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