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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33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17)内0207执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俊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