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2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金梅与乌吉木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梅,乌吉木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2100号之一 申请人金梅,女,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乌吉木桑,女,蒙古族,伊金霍洛旗教育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7民特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9向被执行人乌吉木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乌吉木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乌吉木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乌吉木桑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账户。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王世雄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执行长 张 龙 书记员 朝格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