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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196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飞,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原告欧月梅诉被告广州皮藏客皮具有限公司、李飞广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李飞负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上述受理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因李飞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遂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并负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4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廖叶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