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杨国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270号移交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南路60号。被执行人:杨国胜,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罚金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2**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项宏权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金爱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