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2民初1130号原告李某,女,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系江西灵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90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要求准许撤回本案之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本案之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曾君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明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