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钿勇与施科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钿勇,施科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928号原告:陈钿勇,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施科炯,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陈钿勇与被告施科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钿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钿勇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钿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