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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钿勇与施科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钿勇,施科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928号原告:陈钿勇,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施科炯,男,199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陈钿勇与被告施科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钿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钿勇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钿勇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