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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苏先勇与深圳市开瑞绿卡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先勇,深圳市开瑞绿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9861号原告苏先勇,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风敏,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开瑞绿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洲石路宏发创新园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80176R。法定代表人宋晓磊。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定金,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2017年3月4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代办项目委托书》;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2017年3月4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以及《代办项目委托书》;二、被告深圳市开瑞绿卡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苏先勇返还双倍定金4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家丽书记员 陈靖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