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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3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咸阳方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方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529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方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10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374885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55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银行存款380408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