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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王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王志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345号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杨乃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腾。被告:王志云,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鼎德物业(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曹绪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