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1执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珍与被执行人姜某林、杨某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珍,姜某林,杨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1执7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珍,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市君山区西城办事处松湖居委会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11196311106021。被执行人姜某林,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岳阳县荣家湾镇中湘街兴锦园C1单元二楼,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906146134。被执行人杨某霞,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姜某林之妻,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8082094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珍与被执行人姜某林、杨某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姜某林、杨某霞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清波审判员 昌小勇审判员 杨喜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陶珍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