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钱瑞民申请执行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瑞民,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钱瑞民,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钱瑞民申请执行杜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银 玲审判员 陈兆丰审判员 郑艳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永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