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6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天凤、曹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凤,曹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178号申请人:王天凤,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申请人:曹玉新,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申请人王天凤与被申请人曹玉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天凤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玉新所有的牌号为鄂C×××××越野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王天凤以其丈夫陈恢学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天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曹玉新所有的牌号为鄂C×××××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责令被申请人曹玉新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不得毁损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进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