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车长宏、张景秀与任传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长宏,张景秀,任传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6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长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景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传年。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升,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车长宏、张景秀因与被上诉人任传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车长宏、张景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车长宏、张景秀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车长宏、张景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萍萍审判员赵虹审判员陈伟二○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杜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