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607号原告苏某,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贺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以其与被告贺某的离婚纠纷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审判员 李其武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林 锋 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