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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琼0106刑初685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磊,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海南正德电气有限公司经理,浙江省乐清市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8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磊和其朋友吴强等人在海口市××区兰桂坊酒吧喝酒,期间,陈磊喝了洋酒。次日0时许,陈磊在喝酒后独自驾驶×××小汽车离开,当其行驶至龙昆北路与华海路路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2mg/100ml。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浓度为1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磊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陈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许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胡程书记员余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