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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催1号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号院办公楼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6001732E。法定代表人:高长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史硕,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报人: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1332399F。法定代表人:杨红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振东,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票号40200051/29139318),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于2016年6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北京天文圣兴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北京通达耐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中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