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221民督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永明与被申请人董成金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明,董成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221民督128号申请人李永明,男,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董成金,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李永明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永明称,2016年4月16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运煤,被申请人董成金出具了一张欠条,后只付了10000元,剩余17000元至今未付。要求被申请人董成金偿还申请人李永明欠款17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永明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董成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永明欠款17000元。申请费75元,由被申请人董成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马桂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韩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