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天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297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95779。负责人王天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东,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天福。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胡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