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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天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2297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95779。负责人王天宇,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静杰,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宁东,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天福。本院受理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胡天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英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