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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宣复云、邓添等与宣恩坤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复云,邓添,宣恩坤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661号原告:宣复云,男,195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邓添,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宣承永,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宣恩坤,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复云、邓添诉被告宣恩坤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宣恩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实自行解决,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复云、邓添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3元,由原告宣复云、邓添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庭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