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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桂平与宋书行、杨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平,宋书行,杨瑞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564号原告:徐桂平,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宋书行,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杨瑞云,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徐桂平诉被告宋书行、杨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徐桂平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平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徐桂平承担。审判员  闫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吕 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