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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与袁海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袁海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477号原告: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锋,该公司经理。被告:袁海清,男,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海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庆阳欣辉商贸有限公司。审判员  党鸿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