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西安鹏拓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广场4#办公楼项目部诉讼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鹏拓物资有限公司,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广场4#办公楼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保84-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鹏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法定代表人:游金美。被申请人: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肖玉龙。被申请人: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广场4#办公楼项目部。负责人:陈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鹏拓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广场4#办公楼项目部诉讼保全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广场4#办公楼项目部名下银行账户冻结。财产保全行为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保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