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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8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井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井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9日在周至县终南镇镇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7月2日生一子井科科,1993年3月27日生一子井凡,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两个人性格、脾气及生活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夜不归宿,亲朋好友多次劝说都无济于事,被告也多次向原告保证不再赌博,但屡次再犯。2010年,被告因赌博外出未归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满足原告如上诉请。被告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后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月9日在周至县终南镇镇政府登记结婚。1991年7月2日生一子井科科,1993年3月27日生一子井凡,现两个孩子均已成年。2010年,被告因赌博外出未归至今,杳无音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被告井某某之父井计成的谈话笔录;被告俩子井科科、井凡的证言、原、被告户口本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后生有俩子,但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不能重视自己组建的家庭,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原告及其孩子缺少照顾。更因赌博离家出走多年,一直未归,杳无音讯,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到庭,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案不做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井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攀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苗 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