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栾秋影、栾菊云与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秋影,栾菊云,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栾秋影,女,1975年10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申请执行人栾菊云,女,1942年6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王明学,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陈斌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子龙,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栾秋影、栾菊云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百业成酒精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款项扣划至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账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本金75000元、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利息20775(从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0日按月利率1%计算)、案件受理费1062.5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0元,总计97877.5元,该款项已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长河审判员 陈 莉审判员 李澍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