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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3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3861号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1号1幢2单元2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54067573Y。法定代表人:刘佐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荣光,重庆李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