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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与崔义、曾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崔义,曾维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012号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东干道还房小区77栋41号。法定代表人:严斌,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义,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资中县。被告:曾维英,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资中县。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义、曾维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于2017年8月4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友谊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德能人民陪审员  钟八君人民陪审员  练玉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