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上海圣明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新辰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圣明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新辰玻璃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3523号原告:上海圣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陆建华。委托代理人:沈秀华,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新辰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万启宾。原告上海圣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辰玻璃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圣明贸易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按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圣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陆昊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