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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天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天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21号罪犯马天祥,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人,小学肄业。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天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7月1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马天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2月4日,马天祥伙同他人预谋后在道路上持棍拦截过往的大货车,并采用砸毁车灯和玻璃的暴力手段抢走四人现金5500元和三部手机(其中一部价值930元,已追回并发还)。该犯系主犯。罪犯马天祥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6月、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26日缴纳罚金2000元。自2012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一般一次、良好六次、优秀三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天祥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天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