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轩锋诉宝鸡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锋,宝鸡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629号原告:轩锋,男,1973年1月7日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宝鸡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794135483D。法定代表人:姚凯,总经理。原告轩锋与宝鸡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轩锋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轩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轩锋承担,其余9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许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应秀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