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01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向明天与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明天,刘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797号原告:向明天,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恩施市,被告:刘大伟,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恩施市,原告向明天诉被告刘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明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明天以被告刘大伟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明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向明天负担。审判员  陈雪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