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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7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长江与沈阳郎顺XX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江,沈阳郎顺XX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7063号原告:袁长江,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沈阳郎顺XX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冯成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长江诉沈阳郎顺XX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武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