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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立满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立满,陈祥玉,胡兆海,孙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沿江路。法定代表人:高广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立满,男,195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红石乡尚日村。被执行人:陈祥玉,男,1980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红石乡尚日村。被执行人:胡兆海,男,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红石乡尚日村。被执行人:孙志,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红石乡尚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立满、陈祥玉、胡兆海、孙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市人民法院(2012)敦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庄旭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