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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戴春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戴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52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组织机构代码:147171787。法定代表人:耿铨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戴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湖长和商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戴春生银行存款或收入7519元(含执行费用5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厚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