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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岩与王永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王永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赵岩,男,汉族,1965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永远,男,汉族,1969年9月29日出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赵岩与被执行人王永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永远于2017年8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岩欠款壹万元(10000.00元);与2018年1月30日之前给付欠款壹万元(10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之前给付欠款贰万陆仟元(26000.00元);2020年1月30日之前给付欠款叁万元(30000.00元),被执行人王永远的还款计划并由其父亲王学海(身份证号:220122194910202932)担保。现申请执行人赵岩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二项)、第十七条(一项)、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恢9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王永远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赵岩可在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袁 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