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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2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丽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华丽茶,吴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2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被执行人华丽茶,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吴金荣,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浙0191民初28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柏林公寓10幢1单元1001室房产【详见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077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柏林公寓10幢1单元1001室房产。竞买人沈常生(身份号码:)以294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柏林公寓10幢1单元1001室房产【详见博文杭州房估字(2017)第077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沈常生(身份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沈常生时起转移。二、解除对预告登记在被执行人华丽茶、吴金荣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柏林公寓10幢1单元1001室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三、强制注销上述房��的房产预告登记和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杭房预江字第11132908号;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证号:杭房预江字第11132908号)以及他项权证(预告抵押权证号:杭房预江字第11132909号)。四、买受人沈常生应持本裁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执行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卜文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