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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丁毅山与朱小毛、邓枝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毅山,朱小毛,邓枝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11号申请执行人丁毅山,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怡欢,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鹤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朱小毛,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枝柳,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丁毅山与朱小毛、邓枝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小毛、邓枝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小毛、邓枝柳连带偿还丁毅山借款本金5万元,但被执行人朱小毛、邓枝柳至今未主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小毛、邓枝柳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