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9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473号 原告欧年辉与被告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年辉,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9民初1473号原告:欧年辉,女,1976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告: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叶祥,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年辉与被告永州龙华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