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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明广申请宣告程志英死亡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明广,程志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4民特4号申请人:杨明广,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申请人:程志英,女,汉族,1969年9月3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申请人杨明广与被申请人程志英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申请人杨明广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明广撤回申请。审判员  桑贵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