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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9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周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周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108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被告周维新,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荆威诉被告周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荆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由原告廖荆威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