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9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廖荆威与周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荆威,周维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108号原告廖荆威,男,汉族,1992年2月4日出生。被告周维新,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荆威诉被告周维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荆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3元,由原告廖荆威负担。审判员 毛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玲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