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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执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德猛、谢德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猛,谢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4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德猛,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谢德忠,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湖县。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4民初8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38000元及息、诉讼费1530和执行费用19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7年6月21日,本院以(2017)浙1004执4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德忠与案外人朱成兰共同所有的位于金湖县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8幢105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预告证明号:预告证明20100806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谢德忠与案外人朱成兰共同所有的位于金湖县金石农机农资机电城8幢105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预告证明号:预告证明2010080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