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司救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施四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四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海市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82司救执6号申请人:施四忠,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人施四忠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施四忠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称,其于2003年11月13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被执行人冯贻满负全部责任。虽然被执行人冯贻满事故发生当时赔偿了医疗费用,但对法院判决的104186.55元赔偿费用未予履行。经临海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困难为由不予履行。申请人施四忠因事故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故申请司法救助20000元。经审查查明,2003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冯贻满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挂靠在安徽省涡阳县涉通机动服务有限公司的皖S/×××××号中型普通货车,途经104线1704米+400米即临海七里沿江公路路段,与申请人施四忠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J×××××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施四忠受伤,车上乘员即申请人妻子陈慧燕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后,申请人施四忠先后被送往临海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医院、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华山医院接受治疗。2003年11月20日,临海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临公交认字(2003)第20231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冯贻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4年4月7日,经调解后,被执行人冯贻满赔偿235000元,用作对申请人施四忠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赔偿。同年被执行人冯贻满因本次事故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11月4日至11月11日,申请人施四忠在复旦大学医学院附属华山医院治疗,出院时医生诊断为左臂丛神经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肋骨骨折等。2006年5月19日,申请人施四忠的伤情经临海市公安局鉴定,属于五级伤残。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2006)临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冯贻满赔偿申请人施四忠因伤所受损失人民币104186.55元。后由于被执行人冯贻满未履行,申请人施四忠向临海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5日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冯贻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其仍未履行。后执行人员多次实地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冯贻满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施四忠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另查明:申请人施四忠自事故发生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手部长期疼痛,需要后续治疗,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临海市人民法院(2006)临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情况说明,临海永丰镇石鼓村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人施四忠息访承诺书等为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施四忠在与被执行人冯贻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受伤,并花费了一定的医疗费用,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其左手经常疼痛,需要后续治疗。在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贻满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未能履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鉴于申请人施四忠实际情况且承诺息访,根据《浙江省司法救助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施四忠2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