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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寅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寅霏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刑初3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寅霏,男,1993年1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解回再审。现羁押于宁波市海曙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以甬海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寅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1、被告人张寅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6日,李某4、高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山东省青岛市首汽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骗得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别克商务车一辆(鲁B×××××)。被告人张寅霏明知该车系犯罪所得,仍居中介绍,促成李某4通过陈某(另案处理)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车辆转卖给人,并从中获取好处费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寅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3、刘某、李某4、高某、陈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租车单、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寅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寅霏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寅霏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张寅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寅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寅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百五十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何旦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