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熊会兰与杨国民、张方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会兰,杨国民,张方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546号原告:熊会兰,女,1975年12月07日出生,住。被告:杨国民,男,1972年02月04日出生,住。被告:张方清,男,1978年04月02日出生,住。原告熊会兰与被告杨国民、张方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08月02日立案。原告熊会兰在本院依法电话和邮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熊会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凤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