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赵自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442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银行风险部职员。被执行人:赵自泉,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住宁县和盛镇庙底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2282619800107103X.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赵自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自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自泉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2--1-{文书日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