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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刑更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邱代权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代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刑更1398号罪犯邱代权,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以罪犯邱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原潼南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作出(2006)潼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邱代权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共同违法所得财物予以继续追缴(涉案金额124864元,案发后已追回21650元及部分物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2011年8月15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2015年12月21日两次裁定共计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2022年5月9日刑满。此后,该犯在服刑期间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5个。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邱代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代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山中审判员  庞志红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思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