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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抗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时华、刘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时华,刘娜,郭静,石建国,杨梅英,姚磊,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抗8号抗诉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时华,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原审原告:刘娜,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审原告:郭静,女,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石建国,男,195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杨梅英,女,1960年2月7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被告:姚磊,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审原告张时华、刘娜、郭静因与原审被告石建国、杨梅英、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委会研究,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豫1402民监26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再审,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豫1402民再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本案涉嫌虚假诉讼行为,提请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且涉嫌虚假诉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商检民(行)监[2017]4114000007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