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建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54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鑫源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14年11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店二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16年11月1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迎泽一大队行政拘留十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释放,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全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1、时间:2017年3月20日22时10分许。2、路线:太原市东中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朝阳街口南500米路段。3、查获地点:太原市朝阳街口南500米路段。4、有无从轻或从重情节: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快速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5、酒精含量:221.88毫克/100毫升。6、在案证据:被告人供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鉴定文书,视听资料,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驾驶的车辆信息及照片,酒精检测照片,抽血照片,驾驶证网上信息查询,同饮人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王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王建强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城区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区快速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3、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4、执行情况: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四日应折抵核减。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效民人民陪审员 安 耀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孟繁蓉速 录 员 姚旭锋 微信公众号“”